陕西省渭南市人民检察院诉渭南市尤湖塔园有限责任惠庆祥陈创冯振达非法吸收存款惠庆祥挪用资金案【裁判摘要】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存款性质相同即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返本付息的属于 HYPERLINK javascript:SLC(170100) 刑法第 HYPERLINK javascript:SLC(17010
上级法院提审后能否指令下级法院再审 一 案情 被告人陈某系甲县清道镇石河村三组出纳同时担任清道镇信用社石河村信用站代办员陈某利用同时兼任两个职务之便从1996年至2001年4月陆续挪用石河村三组集体资金元用于个人挥霍2001年4月初石河村进行财务检查陈某为掩盖挪用资金的事实利用职务之便虚开一张金额为260 000元的定期存单并将自己保管的石河村三组在清道信用社的一张活期存折的余额56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