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 家 单兹有张宗勤张程氏夫妇生育三个儿子现在都已结婚成家经全家协商同意张宗勤张程氏将他们名下的房屋四间门牌号8号地号GG—59—174号分给三子张玉见居住(房屋在张宗勤名下)张玉见根据法律规定必须对两位老人进行赡养义务 母亲: 长子: 次子: 三子: 证明人: 2010年4月20日
养父母有亲生子女养子女可否免除赡养义务 案情: 原告段华袁英夫妇有三个子女其中长子段峰系其养子原告夫妇自幼子结婚后即召集三个子女分家析产并由三子约定每人每年出稻谷600市斤赡养原告夫妇但自2002年开始被告段峰以原告夫妇在村里扬言段峰不是其亲子且原告另有二亲生子女赡养为由拒绝再赡养两原告为此原告夫妇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履行赡养义务 判决: 本案经法院主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继母与生父离婚后仍有权要求已与其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履行赡养义务的批复?1986年3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85)民监字6号《关于王淑梅诉李春景姐弟等人赡养费一案处理意见的请示报告》收悉据报告及所附材料被申诉人王淑梅于1951年12月与申诉人李春景之父李明心结婚时李明心有前妻所生子女李春景等五人(均未成年)在长期共同生活中王淑梅对五个继子女都尽了一定的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