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欢职务侵占案刑事辩护意见书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皖西皋城达华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张欢家属之委托并经过被告人本人的同意指派徐素春律师和我我本人担任被告人张欢职务侵占案的第一审辩护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今天出庭为其辩护开庭前我查阅了皋城县人民检察院移送给皋城县人民法院的有关本案的证据材料同时也多次会见了被告人张欢向她进行了详细的询问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