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年1月14日 地点:会议室 参与人员:全体人员 记录员:张婷婷 主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的理解与适用》【条文内容】? 《民诉解释》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