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簡介-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業務壹源起為提高信託資金之運用效率降低運用成本並分散風險信託業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明定:「委託人得依契約之約定委託信託業將其所信託之資金與其他委託人之信託資金集合管理及運用」同條第二項並規定:「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之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為健全信託業發展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業務財政部(自九十三年七月一日改隸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依信託業法授權參考美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