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 护 工 业 产 权 巴 黎 公 约中国于1984年12月19日交存加入该公约? 1967年斯德哥尔摩修订文本的加入书1985年3月19日对中国生效1883年3月20日 在巴黎签订1900年12月14日在布鲁塞尔修订1911年6月2日在华盛顿修订1925年11月6日在海牙修订1934年6月2日在伦敦修订1958年10月31日在里斯本修订1967年7月14日在斯德哥尔摩修订1979年10月2
《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Paris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Industrial Property 简称《巴黎公约》)于1883年3月20日在巴黎签订1884年7月6日生效《公约》经过七次修订现行的是1980年2月在日内瓦修订的文本原缔约国为11个国家:比利时巴西法国危地马拉意大利荷兰葡萄牙萨尔瓦多塞尔维亚西班牙和瑞士到2002年9月19日公约已
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工业产权法律制度一工业产权的概念与特征工业产权是人们对于智力创造成果和工商业活动中的识别性标记依法享有的权利工业产权主要具有以下特征: 1.法定性 2.专有性 3.地域性 4.时间性第一节 工业产权法律制度概述《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主要原则: 1.国民待遇原则2.优先权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