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教育部2002年8月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一章第五条规定: 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 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应当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采用相应的内容和预防措施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一章第六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