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培训篇1.中国航海教育体制中国的海员主要由海事类大学航海类院校负责培养这些院校由教育部交通部地方或企业主办主管教育主管部门负责航海院校的学历教育管理海事管理机构负责航海院校和培训机构的海员培训管理并监督海员教育和培训有关法律法规在航海院校和培训机构中的实施少数航海职业技术学校虽隶属于大型航运企业但学校的办学资质和教育质量受到教育主管部门和交通部的授权与管理中国航海教育包括本科航海
附件: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过渡规定实施办法第一条 为做好经2010年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以下简称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履约过渡期的船员培训考试和发证工作依据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附则第Ⅰ1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2号)(以下简称11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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