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 (2007年1月13日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令第18号公布 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鼓励检举税收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收违法行为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以及本办法列举的其他税收违法行为 检举税收违法行为是单位和个人的自愿行为 第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