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1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加强对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8〕10号)的精神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 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
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总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申报实务主讲人:何佳藩CONTENTS123目录政策讲解申报辅导案例分析政策讲解政策讲解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57号公告第二条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十二条
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所得税的填报2015年4月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法第50条企业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当统一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条例第125条总机构按照规定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9〕2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加强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现对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中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二级分支机构的判定问题二级分支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