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社会转型时期的制度建构(四) 五 国家悖论 上文讨论中国的法律现代化运动已经涉及近代以来国家在历次法律改革中的重要作用在那里国家每每以一个单纯施动者的面目出现:它规划全局制定法律建立机构培养人才实施法律和推动法律改革但实际上这个主导社会变革的国家本身也是被改造的对象建立新国家和建立新法律从一开始就是同一历史事件的两面此二者之间的关系实较表面上看到的更加复杂 和法律现代化运动一
法治:社会转型时期的制度建构(三) 四 传统与现代性 把晚清变法理解为传统中国向现代社会转变的一种努力把当代中国的法律改革视为这种努力的继续虽然并不意味着无视一个世纪以来中国社会所经历的变化但确实包含了一个判断即法治是现代性事业的一部分实现法治是中国现代化实践中的一项重要任务自然在这样的意义上也可以说中国传统社会不是一个法治社会问题是中国同时也是一个有着悠久法律传统的社会至少自秦汉(公元
法治:社会转型时期的制度建构(二) 本文采用的分析性概念 显然上述不同法治理论之间的共同点比理论家本人愿意承认的更多这一点并不奇怪因为所有这些理论实际上是同一历史文化的产物它们出于同样的经验有同样的制度基础和实践背景甚至它们出于同一种思想传统即西方近代自由主义政治和法律传统30[30]因此如果不是要深入上述理论之间的歧异与论争我们可以满足于已经指出的二者之间的若干共同点:一种程序性或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