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12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19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促进社会福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福利机构是指国家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的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和弃婴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 社会福利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社会福利性质保障服务对象的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