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工作人员违法办案责任追究条例 (1998年9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依法加强司法监督督促司法工作人员严格执法秉公办案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