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银行进口信用证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进口信用证业务管理根据我国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参照国际惯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进口信用证是指银行有条件的付款承诺即开证银行(我行)依照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承诺在符合信用证条款情况下凭规定的单据向第三者(受益人)或其指定人进行付款或承兑或授权另一银行进行该项付款或承兑或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