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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的通知【颁布日期】 2002.04.05【实施日期】 2002.04.05【发文号】 劳社部发〔2002〕8号关于印发《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为了规范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工作我部组织制定了《职工非因工伤残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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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工伤鉴定标准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1]》(GBT 16180-2006 ) 分级系列 a)一级 1)极重度智能损伤 2)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 3)颈4以上截瘫肌力≤2级 4)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5)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 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 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