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剂量监测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放射工作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安排本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接受个人剂量监测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外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一般为30天最长不应超过90天内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按照有关标准执行 (二)建立并终生保存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三)允许放射工作人员查阅复印本人的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第十二条个人剂量监测档案应当包括: (一)常规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