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关于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国税函〔2009〕377号⑴对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下同)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⑵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⑶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执行2 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