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银甬办[2009]217号关于转发总行《个人经营贷款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各支行营业部:为规范个人经营贷款管理促进个人经营贷款稳健发展现将总行《个人经营贷款管理办法(修订)》(工银办发[2009]300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一外国人以及港澳台居民申请个人经营贷款的应在当地居住满一年有固定居所和职业并提供当地常住居民作为保证人二采用保证担保的担保存入保证金的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