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 浙江省地方标准 B 33 1067—2010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规范 Code for fire acceptance of building engineering 2010 - 07 - 19发布 2010 - 10 - 01实施 浙 江 省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浙 江 省
办理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指南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程序1建筑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公安消防机构提出工程竣工消防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2公安消防机构受理案件后验收具体经办人应查验是否符合要求不合要求的应及时告知申办单位补齐并在验收前1-2日通知建设单位做好验收前相关准备3按消防工程验收程序的规定由不少于二人的消防监督员到现场进行验收参加验收的消防监督员应着制式警服佩带《公安消防监督检查证》
浙江省公安厅消防局浙公消〔2010〕212号转发省公安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宣传贯彻浙江省地方标准《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规范》(DB331067-2010)的通知各市公安局消防支队:省局组织编制的浙江省强制性地方标准《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已于2010年7月19日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批准发布10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抓好该规范的贯彻执行工作省公安厅省住房和城
上 海 市 消 防 局 文 件沪消〔2006〕211号 关于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过程中存在有关问题的情况通报各有关单位∶ 建筑工程施工及选用消防产品的质量直接影响建筑物防御火灾的能力直接关系到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近阶段我局在验收工作中发现部分建设施工检测单位未严格执行国家地方消防技术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