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机场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通用机场建设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运行设施保证通用机场的安全适用性制定本标准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全部功能仅用于开展通用航空活动的机场不包括临时起降点和水上机场本标准所称通用航空活动不包括使用30座以上的航空器进行的经营性载人飞行活动本标准所称经营性载人飞行活动是指以载人为直接目的并发生了取酬行为的飞行活动如包机(出租)飞行空中游
通用机场建设一通用机场简述范围民用机场分为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运输机场是指为从事旅客货物运输等公共航空运输活动的民用航空器提供起飞降落等服务的机场通用机场是指为从事工业农业林业渔业和建筑业的作业飞行以及医疗卫生抢险救灾气象探测海洋监测科学实验教育训练文化体育等飞行活动的民用航空器提供起飞降落等服务的机场分类:所指通用机场分为以下三类:一类通用机场指具有1029座航空器经营性载人飞行业务或最高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