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古民居迁移保护利用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古民居的保护规范古民居的迁移保护利用工作顺利实施百村千幢古民居保护利用工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安徽省皖南古民居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古民居是指在本市范围内1911年以前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民宅祠堂牌坊书院楼台亭阁塔桥等民用建筑物1949年以前1911年以后具有较高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民用
黄办〔2009〕33号关于印发《黄山市百村千幢古民居保护利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县委区县人民黄山风景区管委会黄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局以上单位驻黄各单位:《黄山市百村千幢古民居保护利用工程实施方案》已经市委市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中共黄山市委办公厅黄山市人民办公厅2009年11月5日黄山市百村千幢古民居保护利用工程实施方案徽州古村落古民居是徽州文化的重要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