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劳动管理第一章 劳动用工一招工文号标题内容摘要执行时间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沪劳保就发[2003]28号关于印发《关于改进本市单位办理招退工登记备案手续的意见》的通知●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含建立标准劳动关系和特殊劳动关系)应自招用之日起30日内向本市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职业介绍所办妥招工登记备案手续●用人单位办理招工登记备案手续时应填写一式三联的上海市单位招用从业人员名册并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