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发票的抵扣能证明已收到货物吗 案情:2009年8月10日原告甲与被告乙签订协议一份约定由原告甲向乙销售纺织品付款方式第一批先发货后付款从第二批起每批由被告乙先付款原告收款即发货合同答订后甲向乙提供价值25000元的货物乙收货后支付该批货款25000元之后原告甲认为其又向被告乙提供价值28600元的货物在被告乙收货后应付货款28600元因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