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 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之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已于2007年5月14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七十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检察院二○○七年五月十六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高检发释字[2007]1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林业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