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城区公共汽车驾售人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公共汽车驾售人员管理规范公共汽车驾售人员行为提高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质量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城区内从事公共汽车客运服务的驾售人员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公共汽车驾售人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是指对公共汽车驾售人员在考核周期内的经营行为和服务质量的综合评价第四条 市城区各公共汽车客运企业具体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