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建设规范(试行)1. 概念定义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是指:由投资建设的县乡两级公共就业(包括人力资源市场)和社会保障综合服务场所其属性为具备一定使用功能的公共建筑物2. 基本要求2.1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建设要履行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并严格按照批复规模实施县级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的建筑面积一般应当在3000平方米左右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