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许可证办理《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9号2005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国家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企业必须具备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必备的生产条件(以下简称必备条件)按 ?规定程序获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食品生产许可证)所生产加工的食品必须经检验合格并加印(贴)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