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健机构产科孕产妇和婴儿安全管理制度(试行)一产科依法服务管理制度(一)为确保产科质量保护母婴安全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助产技术的准入制度对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开展助产技术服务违法服
产科建设要求产科用房布局合理符合消毒隔离要求产科建设产科设备和急救药品达到《湖北省助产技术服务单位基本标准》《湖北省乡镇卫生院产科质量评审标准》的要求所有住院分娩的孕产妇要求有病历且书写正确记录完整合理用药不滥用抗生素严格掌握剖宫产适应症剖宫产率乡镇应控制在25以内市直控制在40以内确保产科24小时服务接生过程要有2名助产人员以上且产后留院观察24小时以上产科人员熟练掌握基本操作技能孕产妇高
转诊制度为了进一步的确保孕产妇及新生儿的生命安全提高产科质量在具有助产资格的医疗机构中推行高危孕产妇转诊制度即对孕妇进行妊娠产前评分分数超过一定标准的高危孕产妇需向上级医院转诊以进一步降低孕产妇死亡率一首次产检发现有不宜妊娠因素(如妊娠合并严重心肝肾等内科疾病)一旦识别出高危孕产妇或产程中出现滞产难产等情况并超出自身抢救条件与能力时应按高危孕产妇转诊流程立即转送至有抢救能力的高一级产科急救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