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外贸部分)》(1997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第3号发布根据2001年12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第11号公布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外贸部分)〉的决定》修正)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向航行国际航线的船舶及外贸进出口的货物计收港口费用均按本规则办理 各港与香港澳门之间的运输及涉外旅游船舶的港口收费除另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外贸部分)》(1997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第3号发布根据2001年12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第11号公布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外贸部分)〉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向航行国际航线的船舶及外贸进出口的货物计收港口费用均按本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