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市人大常委会发布日期:2004-4-1执行日期:2004-5-1 太原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对《太原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增加一章作为第二章修改为: 第二章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第十一条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区制度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作好责任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 第十二条(将第二十七改为第十二条修改为) 市容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