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费收规则(外贸部分) 1994年01月21日 总 则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向航行国际航线的船舶及国外进出口货物计收的港口费用均按本规则办理 各港与香港澳门之间的运输比照本规则办理 第二条 本规则所订费率均以人民币元为计费单位国外付费人以外汇人民币或外币按中国人民银行正式兑换率进行清算国内付费人以人民币进行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