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中药配方颗粒在未经批准单位经营使用予以行政处罚是问题的批复国食药监市〔2006〕630号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你局《关于中药配方颗粒在未经批准单位经营使用如何查处的请示》(皖食药监〔2006〕22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根据国家局《中药配方颗粒管理暂行规定》(国食药监注〔2001〕325号)的有关规定未经国家局批准的试点和生产企业及未经相关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备案的临床医院不能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