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中国大陆:知识产权纠纷的可仲裁性适仲裁性和CIETAC的实践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副秘书长仲裁员刘晓春 二○○八年十月十五日中国深圳讨论的目的知识产权纠纷能不能仲裁——可仲裁性知识产权纠纷为什么要仲裁——适裁性知识产权仲裁在中国的现状如何如何约定知识产权仲裁条款知识产权纠纷的可仲裁性可仲裁性问题:当事人之间所发生
思科诉华为案1案件过程: 2003月1月24日华为发表声明称一贯尊重他人知识产权并注重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针对思科的诉讼华为指出华为一直坚持将不少于年收入10的经费及1万多名工程师投入研发中并拥有自己的核心技术 2003年2月7日华为宣布停止在海外市场上销售涉嫌的路由器产品思科向法庭递交的文件中称华为在设法消除美国市场上的证据阻止美国法庭就思科的指控作出判决 2003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