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撤销学生处分的规定(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体现育人为本的教育理念将教育和管理有效结合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和自我管理意识为受处分学生提供改正错误的机会形成良好的政策导向和正确的舆论氛围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校期间因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考核期内表现良好经考核达到本规定的可以申请撤销处分第三条 撤销处分的申请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