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江西省公安厅江西省司法厅关于执行《人体损伤分级鉴定标准(试行)》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1999年9月25日) 为了统一法医技术人员的认识提高法医鉴定质量现对执行《人体损伤分级鉴定标准(试行)》的若干问题作以下暂行规定: 第一条 第十三条(三)项颅底骨折伴有脑脊液漏长期不愈规定的长期不愈是指脑脊液漏4周以上或并发感染 第二条 第十三条第(五)项规定的颅脑损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赣法(技)发[1990]8号人体损伤分级鉴定标准(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和《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为根据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和技术为基础结合我省法医检案的实践经验制定为人体损伤程度的分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