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矿产储委国家计委国家经委《矿产勘查各阶段选冶试验程度的暂行规定》(储发〔1987〕27号)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矿产勘查工作的质量和效果对需要进行选冶试验的矿产明确试验程度的要求确保矿产的合理开发利用和提高矿山建设的经济社会效益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矿产选冶试验程度分为五类:(一)可选(冶)性试验 通常是在实验室规模条件下采用当前具有工业意义的选冶方法和常规的流程用物理的或化学的方法研究探
矿产勘查各阶段选冶试验程度的暂行规定 HYPERLINK :.law-liblawlawml.aspbbdw=全国矿产储委2020国家计委20等 全国矿产储委 国家计委 等矿产勘查各阶段选冶试验程度的暂行规定 1987年3月31日全国矿产储委国家计委国家经委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矿产勘查工作的质量和效果对需要进行选冶试验的矿产明确试验程度的要求确保矿产的合理开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