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水路货物运输中索赔期问题的复函【颁布机构】最高人民法院 【发 文 号】粤法经上字(1988)第40号【颁布时间】1988-12-8【实施时间】1988-12-8【效力属性】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水路货物运输中索赔期问题的复函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粤法经行字(1988)第294号请示报告收悉 经研究根据 HYPERLINK javascript:gotoAct(2720
第一章 国内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第一节 水路运输合同的法律特征《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以下简称《运规》)第三条第一款对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的定义是:承运人收取运输费用负责将托运人的货物经由水路由一港(站点)运至另一港(站点)的合同水路货物运输合同(以下简称运输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一运输合同的表的是运输行为运输合同的主体是承运人和托运人承运人接受托运人的委托将货物按托运人的意思运往约定地点运输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