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 化 市 人民法院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案 由案号( ) 法 字第 号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告知事 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告知如下:一当事人拒绝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的自然人依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工商登记或
桐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案 由文号桐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告知事项一当事人拒不提供送达地址的以其户籍登记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的所在地为送达地址二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地址变更后未及时告知桐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当事人拒不提供送达地址导致执法文书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收的按下列方式处理:(一)邮寄送达的邮件回执上注明的退回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