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0074 A 1009-0592(2007)-135-01 : 25 2 . . 1 2 25 26 6 . . .1995 .82 83. . . .1998 . 73 . . . .1999 4 . . . .1997 6 . . . .1995 .34 .
积分都是垃圾撒旦发生发大水范德萨发撒旦有关保证期间的性质与诉讼时效有关保证期间的性质与诉讼时效 :陈兆利 内容摘要 保证期间是保证合同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我国法律对保证期间的规定不甚合理保证期间的性质是一种特殊的权利行使期间是失权期间保证期间制度虽然很重要但是并非保证合同必须具备的内容如果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保证合同应当直接适用诉讼时效制度保证期间与保证合同诉讼时效是不同的期间制度有其不同的制度运行
所谓保证期间是指依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如果超过了这个期限保证人就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保证期间分约定保证期间与法定保证期间前者由债权人与保证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后者是在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下由法律直接规定 我国法定的保证期间是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担保法》第25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在合同
解释论视野下保证期间制度的反思与重构关键词: 保证期间 除斥期间 保证责任 私法自治 诉讼时效 内容提要: 从司法实践来看保证期间已成为保证关系中的难点问题引发了诸多争议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对其规定比较混乱有待厘清对保证期间的理解与适用应坚持私法自治理念而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除斥期间的关联决定了从体系角度审视三者关系的必要性在应然层面债权人只有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保证人才承担责任主债务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