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 (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三)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来本省定居不满6年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只有一个子女在内地定居的 (四)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子女合计不超过两个的但不适用于复婚夫妻 (五)婚后不育夫妻双方均满30周岁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 (六)第一个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