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含规划设计条件)2009年03月04日 信息来源:青岛市规划局 点击数: 3380事项名称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含规划设计条件)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申报材料(1)申请书及项目基本情况说明1份(
地块编号城区-E-48 地块-228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幸福镇民主村约202亩拟出让用地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都江堰市土地储备中心:你中心关于幸福镇民主村202亩拟出让用地规划设计条件的申请已收悉经我局2009年第18次市规划局方案审查会认真研究现对该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通知如下:用地位置该项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