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市政公用设施项目移交管养的意见中建通[2006]32号各相关科室下属单位: 为了使市政公用设施项目完成后能得到及时管养使之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经局同意现将市政公用设施项目移交管养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具体意见如下: 一移交管养条件 (一)项目全面竣工且验收合格经验收备案应办理正式移交管养(以下简称移交管养)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以办理移交代管(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