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4讲可撤销的法律行为【考点】法律行为-可撤销的法律行为 ★ ★ ★(一)可撤销法律行为的种类1.重大误解行为人因对行为内容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 真实意思相悖并造成 较大损失的属于可撤销的行为重大误解中所谓的行为内容包括:①行为性质②对方当事人③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数量2.乘人之危显失公平行为人 利用对方当事人的 急迫需要危难处境或判断能力不足等迫使对方违背本意而作出意思表示属于可撤销
基于重大误解而成立的婚姻可以被撤销 <P align=center>——对《女方婚前与他人发生性行为怀孕 丈夫能否提出离婚》再评 [案情] 中国法院网在2008年12月11日刊登《女方婚前与他人发生性行为怀孕 丈夫能否提出离婚》(以下简称原文)一文其案情如下: 2008年6月刘某与女朋友谢某在深圳打工期间相识相恋不久两人便结了婚婚后男方发现女方怀上了别人的孩子刘某一气之下向法院
基于重大误解而成立的婚姻可以被撤销来源::——对《女方婚前与他人发生性行为怀孕 丈夫能否提出离婚》再评 [案情] 中国法院网在2008年12月11日刊登《女方婚前与他人发生性行为怀孕 丈夫能否提出离婚》(以下简称原文)一文其案情如下: 2008年6月刘某与女朋友谢某在深圳打工期间相识相恋不久两人便结了婚婚后男方发现女方怀上了别人的孩子刘某一气之下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分歧] 对于刘某
此案应认定为重大误解 简要案情: 2003年3月原告李某与被告周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原告将自有房屋(铁路房改房全部产权)一处以万元的价格卖给被告被告先付款2千元余款待原告于年底办完过户手续后一次付清协议签订后被告预付原告2千元并在得到原告的许可后入户居住并对房屋进行了装修2003年5月铁路置换中心成立原被告共同去办过户手续根据牡铁分局2003年4月发布的牡分房[20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