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住宅小区配套市政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宅小区配套市政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改善居住环境满足生活需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住宅小区的配套市政设施规划建设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住宅小区含居住区小区组团及单栋建筑物所称配套市政设施主要是指住宅小区内道路排水(雨污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