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问题的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发[1996]28号 【发布日期】1996-09-12 【生效日期】1996-09-1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
时间:2014年1月14日 地点:会议室 参与人员:全体人员 记录员:张婷婷 主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的理解与适用》【条文内容】? 《民诉解释》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
买卖合同合同履行地1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 HYPERLINK 合同履行地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2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均不应视为合同履行地3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但在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方式或双方合同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的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