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 委托存档单位的管理办法一 委托存档单位应于签订协议之日向市人才档案管理中心备案印章之后委托存档单位办理的一切事宜均以备案印章为准 二签订存档协议的单位应确定一名人事负责人确保与市人才档案管理中心正常的工作联系如单位情况人事负责人发生变化请于一个月内书面通知市人才档案管理中心进行变更 三原则上委托市人才档案中心管理的聘用人员应具有北京市正式户口人事关系在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