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二条修改为:本法所称军事设施是指国家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下列建筑场地和设备:(一)指挥机关地面和地下的指挥工程作战工程(二)军用机场港口码头(三)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四)军用洞库仓库(五)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和测量导航助航标志(六)军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