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育龄夫妻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县级人民计划生育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给予审批其中有一方是国家工作人员或者符合第十九条第(一)项第(四)项的职工设区市人民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给予审批 2《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下人民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机构及其所属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