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验收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了保护矿山地质环境防治矿山地质灾害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湖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湖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的采矿权人应当进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状况进行验收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