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琼人劳保专〔2007〕51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地评价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与水平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促进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条件(暂行)第二条 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名称为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副主任中医师和主任医(药护技)师主任中医师第三条